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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2013年10月24日,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〔2013〕24号印发《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》。该《意见》分总体要求;调整工商、质监管理体制;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;有序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4部分。
2、 《意见》决定,将工商、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。市、县(市、区)工商、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,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、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、以地方管理为主。市、县(市、区)工商、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,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;资产、债务、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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